犯罪经济学的畅想

今天看了很多Eurus的博客,发现我的好友们在专业程度上已经走到了入门的临界点,很多甚至已经有了成型的项目。我虽然学习的内容算是理中偏文,文中偏理,但是,我现在仍然处在非常初级的阶段。我现在仍然利用拉格朗日方法计算效率最大化和支出最小化,甚至连构建数学模型的边都没摸到。不过,这不妨碍我对自己感兴趣的研究做学术上的规划。

研究内容

犯罪(人)经济学(Criminal Economics),目前尚没有这个名词。纵观整个经济学的研究领域,稍微接近的是Economic of Crime,直译过来应该是“犯罪的经济”,和犯罪经济学虽然相仿,但是研究的尺度大不相同。

我研究的Criminal Economics,或者说我想研究的这个内容,聚焦于微观的犯罪人的选择,而非像很多经济学家一样通过剖析犯罪的宏观市场,透过法律对犯罪人的震慑来判断犯罪人的激励。

我的初步假设和后者一样,即借用古典犯罪学理论,犯罪人的行为是理性的。罪犯在犯案过程中会考虑犯罪的收益和成本,而在后者的理论框架中,犯罪者的成本和法律的震慑程度挂钩。我想,从宏观而言,这是有道理的。不过,在微观层面看来,犯罪者的意图达到持有“动机”的门槛时,法律的震慑已经短暂失效。因此,我所关注的,是当犯罪人的动机强烈到法律丧失震慑力后,其行动的理论模型。

我认为这个研究应当是可行的。其原因有如下几个:

  1. 古典犯罪学理论的理性犯罪学说;
  2. 犯罪学说中的犯罪条件假说, event decision,situational factors,以及机会假说告诉我们,当犯罪人持有动机,且被害人附近缺乏保护源(灯光,安保摄像机等),犯罪进行。
  3. 经济学家Gary S Becker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
    以上内容都暗含了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假设,即:Ceteris Paribus。在不同的案件中,总是会重复出现几个固定元素,因此,我有理由将这几个内容设定为恒定量,通过数理统计分析出可能的常数列入模型。

因为以整个“犯罪”为背景进行研究太过困难,初步划定为只研究凶杀案。

研究方法

目前我认为可行的研究方法是通过:

  1. 真实罪案的详细资料:包括案发时间、地点、凶器、凶手、被害人、社会关系等
  2. 刑事侦查学:通过判断何种物证最为频繁地出现,物证的意义;
  3. 犯罪学:提供单一社会群体的犯罪行为评估;
  4. 博弈论:理性人的决策考量,通过上述刑事侦查学的相关研究,加之判断案发现场出现以及缺失的物证,还原犯罪人的博弈决策。
  5. 行为经济学:通过给定现场信息,运用数理模型推测犯人的期望模型。
  6. 数学:毋庸置疑。

目前正在考虑的变量

  1. 被害人(v)= 0,1;
  2. 案发时间(t),配合常量Ct(统计的案发时间比率);
  3. 案发地点(l),配合常量L(统计的案发地点比率);
  4. 凶器(w),通过刑事侦查学划分凶器界定范围以及藏匿难易,数值从0-1。
  5. ……仍在思考

假设

  1. 所有犯罪人有相似的心理表征,经历相似的心理活动;
  2. 所有犯罪人有犯案动机
  3. ……仍在思考

公理

  1. 犯罪期望方程返回值越高,犯人执行犯罪计划的概率越高;
  2. 更高的犯罪成本包括更困难的藏匿凶器、尸体、行凶痕迹,这代表犯人需要在案发现场停留更长时间(因此留下更多证据);更困难的获取凶器的方法;更少的作案机会……
  3. 犯人的犯罪期望方程和侦查员推测的犯罪机会方程在给定条件相同时应为反函数
  4. ……仍在思考

叠甲

没做过研究,只是个假设。如果我能证明不存在Criminal Economics这个东西,也是大功一件。